(2016)粤2071民初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吴永萍与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萍,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2651号原告:吴永萍,女,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767。被告:练斌,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2475,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告吴永萍诉被告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永萍、被告练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永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练斌向原告吴永萍返还借款1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吴永萍和被告练斌系朋友关系、被告练斌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0月1日向原告吴永萍请求借款120000元,并承诺尽快还钱,原告吴永萍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被告练斌转账支付上述借款,被告练斌出具《借据》一份。但被告练斌借款后,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吴永萍特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原告吴永萍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练斌身份证打印件;2.借条;3.银行流水清单。被告练斌辩称:对原告吴永萍的诉求没有意见,承认原告吴永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永萍与练斌曾为情侣关系。练斌因投资及家人生病需要资金周转,向吴永萍借款。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吴永萍以银行转账、支付宝及现金等方式多次向练斌支付借款共120000元。2015年10月,练斌出具借条一份给吴永萍,该借条载明:今向吴永萍借款120000元,期间为12个月,于2016年10月1日前日还清;以及其他内容;练斌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按上指模确认。因得知练斌已被羁押无偿还借款能力,吴永萍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练斌向吴永萍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借条、银行流水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借款虽然未到期,但练斌对此无意见,且表示愿意偿还。练斌拖欠吴永萍借款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吴永萍要求练斌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练斌亦承认吴永萍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练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永萍清偿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吴永萍已预交1350元),由被告练斌负担13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吴永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宝兴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