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7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军福与深圳市启动里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福,深圳市启动里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919号原告:杨军福。被告:深圳市启动里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工业八路深圳湾段89号致远大厦A栋4楼。法定代表人:汪德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福与被告深圳市启动里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启动里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福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启动里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3元,因撤诉结案,向原告杨军福退回96.1元。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佳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