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顺道与郭洪柱、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道,郭洪柱,梁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685民初2360号原告张顺道,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刘锋,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惠建华,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洪柱,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梁丽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道与被告郭洪柱、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道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张顺道负担。审判员 邵占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