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湘西武陵山片区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芳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西武陵山片区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杜芳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157号原告:湘西武陵山片区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春。被告:杜芳珍。原告湘西武陵山片区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芳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湘西武陵山片区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湘西武陵山片区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西武陵山片区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湘西武陵山片区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