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湘0528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蒋禄灼、蒋海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蒋禄灼,蒋海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5**民初12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15号。法定代表人:付新飞,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童群,男,该单位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男,该单位客户经理。被告:蒋禄灼,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海松,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告蒋禄灼、蒋海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以已与被告蒋禄灼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异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