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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凌素娟与赵明俊、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素娟,赵明俊,王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279号申请人:凌素娟,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赵明俊,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王俊华,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凌素娟诉被申请人赵明俊、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了一定担保保证金,并以董耀庭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的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明俊、王俊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已由申请人凌素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