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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宁夏柳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林维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柳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林维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986号原告:宁夏柳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88号706室。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琨,男,该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林维彩,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琴,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原告宁夏柳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维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对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