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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威平申请执行路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平,路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杨威平,男,5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路通,男,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杨威平申请执行路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路通的财产在银行已作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