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威平申请执行路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平,路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杨威平,男,5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路通,男,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杨威平申请执行路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路通的财产在银行已作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