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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民初867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和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生活中我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经常打骂且对家庭不管不顾。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贵院提起离婚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事后均能自行化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并无大的矛盾,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只要彼此多沟通,增强理解与信任,是能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