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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斌与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蓉,该合作社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