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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字第1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字第12200号原告何某,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樊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