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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荆长顺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长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武宗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经商量后来到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荆家湾十字路口旁被害人吴某某家外,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屋外的一辆宇峰牌绿色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3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德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被告人荆长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荆长顺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荆长顺于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还查明,2016年4月8日,被告人荆长顺因吸毒被抓获,后其主动供述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鉴定结论、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吉首监狱释放证明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荆长顺、武宗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荆长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荆长顺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荆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武宗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宏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