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袁建超、周美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周美林,袁建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刑初5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蹇某,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周美林,女,生于1977年8月30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龙关村3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708300481。被告人袁建超,男,生于1997年4月7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龙关村3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704070493。自诉人蹇某以被告人周美林、袁建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蹇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二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自诉人蹇某申请撤回对二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蹇某撤回对被告人周美林、袁建超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长  丁进万审判员  田 君审判员  樊行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