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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军源煤矿、高安平与白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军源煤矿,高安平,白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异41号异议人(案外人)白银市平川区军源煤矿,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法定代表人梁七虎。委托代理人王珂,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高安平。被执行人白润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平与被执行人白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银市平川区军源煤矿对本院作出的(2016)晋11执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白银市平川区军源煤矿称,一、贵院以执行白润平名下财产为由,执行三级财政给与军源煤矿的产能奖补资金是错误的,该奖补资金属于异议人所有的资产,而不属于白润平的个人资产。2012年9月份,因煤炭资源整合,异议人依据相关国家政策停止生产。整合中的相关文件办理,皆由实际控制人白润平处理,包括申领奖补资金。依据财建(2012)818号《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该笔款项是国家给与被淘汰煤矿的奖补,而不是给予白润平的奖补。白润平签字领取,是代表异议人的合法行为,不是白润平表示其个人利益的行为。贵院以该款项是白润平签字为由,执行该款项,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二、该款项用途应当首先安置职工。财建(2012)818号《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中明确表明该笔资金的用途是“专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异议人认为:所有证据都能表明,该笔资金是给与煤矿的,且优先安置职工的费用。且异议人所属工人工资尚没有结算,不应当为白润平个人债务清偿。因此,贵院以该财政补贴属于白润平个人财产为由执行的,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请求停止执行中央财政、白银市财政及平川区财政局三级财政给予军源煤矿的产能奖补资金这一笔款项。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安平与被申请人白润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高安平的申请,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15)吕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于2015年1月23日向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2015)保协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中央财政、白银市财政及平川区财政三级财政给予白润平及石门安韦煤矿、军源煤矿的产能奖补资金。本案经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作出(2016)晋11执72号执行裁定,并依据该执行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向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2016)晋11执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应付白润平所有的石门安韦煤矿、军源煤矿的各级奖补资金共计377.446万元在5日内直接扣留、提取到本院执行账户。案外人白银市平川区军源煤矿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该款项。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安平与被申请人白润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煤矿事务的原副局长吴志禄调查了解有关石门安韦煤矿、军源煤矿关闭后产能奖补资金的发放情况所作调查笔录证实,安韦煤矿、军源煤矿所有权人为白润平。根据有关文件,省级财政给每个关闭煤矿奖补资金为12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给36万元和24万元。省补的已经到位,市、区两级的还未到位,中央财政的奖补资金正在争取。目前,省级财政给上述两个煤矿的奖补资金共240万元已经拨付给了煤矿,直接支付给煤矿所有人白润平。对此事实,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及省高院(2015)晋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均予以查明认定,故案外人关于该款项不属于白润平个人资产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在案件执行中扣留、提取白润平所有的石门安韦煤矿、军源煤矿的各级奖补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案外人关于该款项需解决工人工资及职工安置的主张,应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白银市平川区军源煤矿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玉平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