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盛剑华、楼望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盛剑华,楼望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689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银龙商务楼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剑华。被告:楼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剑华、楼望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经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