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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言凤与舒城县桃溪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言凤,舒城县桃溪中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第2545号原告:李言凤,校工。委托代理人:孙昌俊,安徽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桃溪中学,住所地: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沟街道。法定代表人:薛为愚,校长。委托代理人;华易德,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言凤诉被告舒城县桃溪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先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