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福贵、赵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福贵,赵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1821号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工农街。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占利,男,汉族,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坤都岭信用社副主任,住开鲁县开鲁镇信用合作联社小区。被告孙福贵,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赵桂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福贵、赵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安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桂荣、邢宝恒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陈占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福贵、赵桂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4年4月14日被告孙福贵、赵桂英在我社借款人民币叁万元,约定月利率11.40‰,到期日为2015年4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于2016年3月20日偿还了部分本金5393.14元、利息6300.57元。贷款到期后,经我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本息。贷款到期后以月利率17.10‰计算。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孙福贵、赵桂英偿还贷款本金24606.86元,及2014年4月14日至借款实际给付日的利息。2015年4月10日以后按逾期月利率17.10‰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日。被告孙福贵、赵桂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福贵、赵桂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孙福贵于2014年4月14日在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借贷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1.40‰,于2015年4月10日偿还本息,逾期还款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在原来利率基础上加息50%的规定,按月利率17.10‰计算。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方至今陆续偿还了本金5393.14元、利息6300.57元,其余欠款经原告方派员索要,被告方未予偿还本息。原告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孙福贵、赵桂英偿还贷款本金24606.86元,并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0日按月利率11.40‰计算给付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始按月利率17.10‰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日止。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农户限额信用借款合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孙福贵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因诸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孙福贵从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支出,二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对月利率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福贵、赵桂英偿还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606.86元,并自2014年4月14日始按月利率11.4‰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10日止,自2015年4月11日始按月利率17.10‰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的利息6300.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509.00元,由二被告孙福贵、赵桂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9.00元。若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视为撤回上诉。审 判 长 王安文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