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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小伟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伟,曾用名刘伟,农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4月11日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伟于2016年1月28日至2月5日间,到东海县牛山街道、驼峰乡等地先后四次盗窃路灯电缆共计约190米。经价格鉴定,涉案电缆合计价值人民币7111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刘小伟于2016年1月28日晚,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晶都桥南侧,盗窃路灯电缆约10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560元。2.被告人刘小伟于2016年1月29日晚,到东海县驼峰乡曹浦桥北侧,盗窃路灯电缆约1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71元。3.被告人刘小伟于2016年2月3日晚,到东海县驼峰乡范埠桥北侧,盗窃路灯电缆约4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40元。4.被告人刘小伟于2016年2月5日晚,到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晶都桥北侧,盗窃路灯电缆约40米,因被人发现而未遂。经价格鉴定,涉案电缆价值人民币11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单位代表霍如清、尹苏勇、赵峰的陈述,本院所作的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彭城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连云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连)公(法)鉴(物证)字[2016]第379号物证鉴定意见,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出具的[2016]127、145号价格鉴证意见,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伟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伟在实施第四起盗窃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9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