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农彩精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彩精,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948号原告农彩精,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惠琴,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晓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彩精诉被告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彩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彩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彩精负担。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荟中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