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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杨带球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7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茂名市电白区。2012年4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投五个月,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驾驶粤J×××××号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在开平市城区多次抢夺行人财物,其趁被害人不注意时驾车靠近后伸手抢走被害人的手袋及袋内物品,得手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长福路一凡蒸饭店对面路口,将被害人周某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价值人民币252元的酷派牌手机1台、美金30元及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物品;2、2016年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开平市长沙开华路汉堡罗面包店门口路段,将被害人胡某甲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价值2775元的iphone6手机1台、人民币700余元及驾驶证等物品;3、2016年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宝华南路停车场附近,将被害人谭某丙的背包抢走,背包内有价值192元的白色三星手机1台、人民币120余元及银行卡、钱包等物品;4、2016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宝源中路千惠超市附近,将被害人劳某甲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价值人民币504元的白色华为荣耀手机1台、人民币3000余元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品;5、2016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福顺街大包米附近路口,将被害人梁某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人民币251元的白色三星手机1台、人民币500余元;6、2016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穗香街路口,将被害人余某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人民币30余元及保暖衣、保暖杯、乒乓球拍等物品;7、2016年2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水口镇百汇市场天天发货运站路边,将被害人吴某的手提袋抢走,手提袋内有人民币300余元、黑色iphone4型手机1台(不作价)等物品;8、2016年2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曙光西路新世界大酒店对面公交站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价值320元的联想牌手机1台、人民币9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9、2016年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幸福路建设银行门口十字路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的环保袋抢走,环保袋内有价值人民币240元的白色三星牌手机1台及钥匙等物品;10、2016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六区55-57号楼下,将被害人马某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三星手机2台(不作价);11、2016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妇幼门口对面旅店附近,将被害人叶某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人民币800余元及证件等物品;12、2016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新昌永富路鹏辉日用品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胡某乙的环保袋抢走,环保袋内有价值人民币316元的黑色iphone4手机1台、黑米手机1台(不作价)、人民币32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13、2016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星光田李坊村口附近,将被害人劳某乙的手提电脑包抢走,手提电脑包内有价值人民币560元的华硕牌手提电脑1台、价值22元的无线鼠标1个;14、2016年3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下冈街水利局对面,将被害人张某乙的挂包抢走,挂包内有人民币380余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粤J×××××号摩托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香园街5号附近,将被害人关某的蓝色挎包抢走,携带挎包驾车逃至开平市升平路附近住宅区时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同时缴获粤J×××××号摩托车。经清点,挎包内有人民币500元、驾驶证、行驶证各1本及银行卡1张。经鉴定:挎包价值人民币30元。破案后,公安民警缴获部分财物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对指控被告人的上述犯罪��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驾驶粤J×××××号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在开平市城区多次抢夺行人财物,其趁被害人不注意时驾车靠近后伸手抢走被害人的手袋及袋内物品,得手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开华路汉堡罗面包店门口路段,将被害人胡某甲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价值2775元的iphone6手机1台、人民币700余元及驾驶证等物品;2、2016年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宝华南路停车场附近,将被害人谭某丙的背包抢走,背包内有价值192元的白色三星手机1台、人民币120余元及银行卡、钱包等物品;3、2016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宝源中路千惠超市附近,将被害人劳某甲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价值人民币504元的白色华为荣耀手机1台、人民币3000余元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品;4、2016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福顺街大包米附近路口,将被害人梁某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人民币251元的白色三星手机1台、人民币500余元;5、2016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穗香街路口,将被害人余某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人民币30余元及保暖衣、保暖杯、乒乓球拍等物品;6、2016年2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水口镇百汇市场天天��货运站路边,将被害人吴某的手提袋抢走,手提袋内有人民币300余元、黑色iphone4型手机1台(不作价)等物品;7、2016年2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曙光西路新世界大酒店对面公交站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价值320元的联想牌手机1台、人民币9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8、2016年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长沙幸福路建设银行门口十字路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的环保袋抢走,环保袋内有价值人民币240元的白色三星牌手机1台及钥匙等物品;9、2016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六区55-57号楼下,将被害人马某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三星手机2台(不作价);10、2016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妇幼门口对面旅店附���,将被害人叶某的手袋抢走,手袋内有人民币800余元及证件等物品;11、2016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新昌永富路鹏辉日用品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胡某乙的环保袋抢走,环保袋内有价值人民币316元的黑色iphone4手机1台、黑米手机1台(不作价)、人民币32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12、2016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星光田李坊村口附近,将被害人劳某乙的手提电脑包抢走,手提电脑包内有价值人民币560元的华硕牌手提电脑1台、价值22元的无线鼠标1个;13、2016年3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下冈街水利局对面,将被害人张某乙的挂包抢走,挂包内有人民币380余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粤J×××××号摩托车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香��街5号附近,将被害人关某的蓝色挎包抢走,携带挎包驾车逃至开平市升平路附近住宅区时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同时缴获其驾驶的粤J×××××号摩托车。经清点,挎包内有人民币500元、驾驶证、行驶证各1本及银行卡1张,经鉴定:挎包价值人民币30元,上述物品已退回被害人关某。2016年4月1日,民警在被告人杨某位于广东省台山镇白沙镇三八墟市场附近的日杂店内缴获了手机6台、ASUS牌手提电脑一台、钱包一个、平板电脑一台、随身物品摩托车一台、摩托头盔一个、人民币1300元;在证人谭某甲处缴获白色三星手机一台;在证人谭某乙处缴获手机四台、充电宝一个。破案后,公安民警将缴获的白色三星手机一台退回被害人谭某丁;白色三星手机一台退回梁某;黑色iphone4型手机一台退回吴某;联想牌手机一台退回张某甲;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台退回李某;黑色iphone4手机一台退回胡某乙;华硕牌手提电脑一台及无线鼠标一个退回劳某乙。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4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投五个月,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另查明,缴获的粤J×××××号摩托车是死者胡某云名下的,被告人杨某通过死者母亲何某杏购得该摩托车。还查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甲、谭某丙、劳某甲、梁某、余某、吴某、张某甲、李某、马某、叶某、胡某乙、劳某乙、张某乙、关某的陈述、证人谭某乙、谭某甲、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发还物品及清单、《调取证据-数据协助-结果-20160425》、户籍资料、前科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8月5日4时许抢夺被害人周某财物的事实,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缴获的粤J×××××号摩托车(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属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粤J×××××号摩托车(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胡敏婷人民币3475元、谭宇亮人民币120元、劳燕群人民币3504元、梁玉燕人民币500元、余正柱人民币30元、吴妙玲人民币300元、张凤霞人民币900元、马妙婵三星手机二台(不作价)、叶秀芬人民币800元、胡杏花黑米手机一台(不作价)及人民币320元、张丽远人民币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邝思衡-1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