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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于绍忠与李云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绍忠,李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244号之一原告:于绍忠,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孙森,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青,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绍忠诉被告李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绍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李云青价值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王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菱水苑南1幢XXX室(建筑面积122.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20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绍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并对其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菱水苑南1幢XXX室(建筑面积122.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20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