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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少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平,李涔潢,兰廷贵,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刑初82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平,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阳头街道斗园里***号,户籍地:福安市。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8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0月20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林文庆,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涔潢,曾用名李涔,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阳头街道步云亭**号,户籍地:福安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亚斌、郑彩,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兰廷贵,曾用名雷廷贵,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4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3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抢夺、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抢夺于2012年3月21日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8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5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11月25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缪彬,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号,户籍地:福安市。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缪彬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君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平、李涔潢、兰廷贵、缪彬及辩护人林文庆、黄亚斌、郑彩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9月14日晚,经被告人兰廷贵介绍,被告人李涔潢在福安市城南街道韩阳煌都小区门口将27.797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缪彬,价款按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事前约定,由被告人兰廷贵借用,但价款被被告人缪彬拖欠未付。同年10月22日、24日,被告人兰廷贵、李涔潢分别被抓获。被告人兰廷贵到案后协助福安市公安局抓获一名犯罪分子。二、被告人黄少平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缪彬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少平在其登记入住的福安市城南街道高乐巷8号家得宝宾馆301房间,容留被告人缪彬和吸毒人员卓某、缪某1(均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被告人黄少平再次在上述房间内容留被告人缪彬和卓某、雷某1(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9月14日晚,被告人缪彬经被告人兰廷贵介绍在福安市城南街道韩阳煌都小区门口向被告人李涔潢购得27.7977克甲基苯丙胺后,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带回其租住处内给被告人黄少平,由被告人黄少平藏匿在该租住处内,事后被公安民警一并现场查获。当晚,被告人缪彬在该租住处内容留被告人黄少平和卓某、缪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日晚,被告人黄少平在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巷口,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连某(已行政处罚)。2015年9月15日下午,缪某2(另案处理)到家得宝宾馆找被告人黄少平要甲基苯丙胺未果,便到该宾馆305房间找到被告人缪彬,被告人缪彬将被告人黄少平所有的0.5克甲基苯丙胺交予缪某2,约定价款稍后结算。同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家得宝宾馆301房间抓获被告人黄少平、缪彬,当场查获被告黄少平所有的甲基苯丙胺11包,共计7.7692克。经对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15号二楼被告人缪彬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黄少平藏匿的电子秤1台、甲基苯丙胺17包,共计42.9817克。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少平贩卖甲基苯丙胺51.7509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彬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7.7977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贩卖甲基苯丙胺27.7977克,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少平、兰廷贵、缪彬具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廷贵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林文庆认为从被告人黄少平处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应计入贩卖数量,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黄少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缪彬对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称其拿毒品给缪某2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涔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黄亚斌、郑彩认为被告人李涔潢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李涔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廷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兰廷贵因向被告人李涔潢借款未果,便要求被告人李涔潢售卖毒品,并将毒资借其使用。2015年9月14日晚,经被告人兰廷贵介绍,并与缪彬联系,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在福安市城南街道韩阳煌都小区门口将27.797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缪彬,所售价款按事前约定,借予被告人兰廷贵使用,但因贩卖数量不足之前约定,价款被被告人缪彬拖欠未付。同年10月22日,福安市公安局在福安市长途汽车站门口抓获被告人兰廷贵;同月24日,福安市公安局在福安市罗江源美小区3号楼908室抓获被告人李涔潢。到案后,被告人兰廷贵协助福安市公安局抓获一名犯罪分子。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缪彬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兰廷贵,并在聊天时听说被告人兰廷贵可以联系购买冰毒。2015年9月14日下午,其与黄少平等人在家得宝宾馆时,黄少平问是否能联系到冰毒,其便表示可以联系被告人兰廷贵购买。当晚,黄少平便给其1200元,让他和卓某一起去购买四五十克冰毒,其与被告人兰廷贵联系后,与卓某一起开车前往韩阳煌都与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碰面,并约定每克80元,之后,被告人李涔潢在韩阳煌都门口拿了两袋约28克冰毒给缪彬,因不足之前约定的数量,其没有支付毒资。之后,其和卓某就将冰毒带回租住处交给黄少平,并退还黄少平1000元。2、证人黄少平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3时许,缪彬向其表示可以购买到毒品。当晚,其交给缪彬1200元去购买四五十克冰毒,之后,缪彬与卓某带回约28克冰毒交给他,并说因数量不足之前约定,没有支付毒资,并退还1000元。其将该毒品放在缪彬租处木桌抽屉内中。3、证人卓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4日晚,其和缪彬在韩阳煌都门口向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以每克每克8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28克冰毒,因数量不足之前约定,他们没有支付毒资。之后,他们将冰毒带回缪彬租住处交给黄少平。4、证人缪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4日晚,缪彬借用他的车和卓某一起出去,之后,其在缪彬租住处看到缪彬和卓某带了冰毒回来交给黄少平。5、证人雷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缪彬和被告人兰廷贵是通过其认识的。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与缪彬、卓某交易毒品的方位和现场概貌。7、福安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福安市公安局在对缪彬租住处搜查时,查获甲基苯丙胺17包(包括上述贩卖的27.7977克)。8、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报告、宁德市物证鉴定室宁公鉴(2016)138号检验报告证实:福安市公安局在缪彬租住处查扣黄少平所有的甲基苯丙胺17包,经检测,净重为42.9817克(包括上述贩卖的27.7977克),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福安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的过程。10、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福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涔潢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并于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11、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福安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证明证实:被告人兰廷贵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4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3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8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5月9日刑满释放。12、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材料证实:被告人兰廷贵因抢夺、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抢夺于2012年3月21日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5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13、被告人兰廷贵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兰廷贵提供线索,协助福安市公安局抓获一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5、被告人李涔潢供述及辨认笔录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16、被告人兰廷贵供述及辨认笔录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二、被告人黄少平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缪彬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少平在其登记入住的福安市城南街道高乐巷8号家得宝宾馆301房间,容留被告人缪彬和吸毒人员卓某、缪某1(均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被告人黄少平再次在上述房间内容留被告人缪彬和卓某、雷某1(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黄少平让被告人缪彬帮其购买毒品。被告人缪彬经兰廷贵介绍,在福安市城南街道韩阳煌都小区门口向李涔潢、兰廷贵购得27.7977克甲基苯丙胺,但未支付价款。之后,被告人缪彬将上述毒品带回其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15号二楼的租住处内交予被告人黄少平,由被告人黄少平藏匿在该租住处内,案发时被福安市公安局一并查获。当晚,被告人缪彬在该住处容留被告人黄少平和卓某、缪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日晚,被告人黄少平在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巷口,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连某(已行政处罚)。2015年9月15日,福安市公安局在家得宝宾馆301房间抓获被告人黄少平、缪彬,当场查获被告人黄少平所有的甲基苯丙胺11包,经计量,净重7.7692克。经对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15号被告人缪彬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黄少平藏匿的电子秤1台、自制溜冰壶2个、甲基苯丙胺17包,该17包甲基苯丙胺经计量,净重42.9817克。另查明,被告人黄少平自身具有吸食毒品。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涔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4日晚,经兰廷贵与介绍、联系,其和兰廷贵在韩阳煌都门口将约28克冰毒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给缪彬,因数量不足之前约定,缪彬未支付价款。2、证人兰廷贵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4日晚,经其与缪彬联系,其和李涔潢在韩阳煌都门口将约28克冰毒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给缪彬,因数量不足之前约定,缪彬未支付价款。3、证人卓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5年9月14日下午,黄少平在家得宝宾馆301房间,容留其和缪彬、缪某1吸食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黄少平在上述房间再次容留其和缪彬、雷某1吸食冰毒。2、当晚,他和缪彬在韩阳煌都门口向李涔潢、兰廷贵以每克每克8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28克冰毒,因数量不足之前约定,他们没有支付毒资。之后,他们将冰毒带回缪彬租住处交给黄少平。3、次日凌晨1时许,黄少平携带1克冰毒出门,后来回到缪彬租处时,该冰毒已不见了。4、2015年9月14日晚,缪彬在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15号租住处容留其和黄少平、缪某1吸食冰毒。4、证人缪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5年9月14日下午,黄少平在家得宝301容留他和缪彬、卓某一起吸食冰毒。2、当晚,其看到缪彬和卓某出去后,回来时带了2袋冰毒回来交给黄少平。3、当晚,缪彬在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15号租住处容留他和黄少平、卓某吸食冰毒。5、证人雷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5日凌晨,黄少平在家得宝宾馆301房间,容留他和缪彬、卓某吸食冰毒。6、证人连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4日晚11时许,他在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巷口以150元向黄少平购买1克冰毒。7、证人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黄少平登记入住家得宝宾馆301房间。8、证人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新路15号是其租给缪彬之父缪菊坤的,后来,都是缪彬在居住,黄少平有自己拿钥匙进出缪彬房间。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少平、缪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以及被告人黄少平藏匿毒品的方位及概貌10、福安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福安市公安局在抓获黄少平、缪彬时,从家得宝宾馆查获甲基苯丙胺11包;在对缪彬租住处搜查时,查获甲基苯丙胺17包(包括李涔潢、兰廷贵贩卖的27.7977克)、小型电子称1台、自制溜冰壶2个。11、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报告、宁德市物证鉴定室宁公鉴(2016)137、138号检验报告宁德市物证鉴定室宁公鉴(2016)138号检验报告证实:福安市公安局查扣的甲基苯丙胺28包,经计量,净重50.7509克(包括李涔潢、兰廷贵贩卖的27.7977克),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福安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黄少平、缪彬以及查获涉案物品的过程。13、福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黄少平、缪彬尿检呈阳性。14、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材料证实:黄少平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8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缪彬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5、户籍证明证实:黄少平、缪彬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被告人黄少平供述及辨认笔录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17、被告人缪彬供述及辨认笔录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于被告人缪彬贩卖毒品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黄少平、缪某2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缪彬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缪彬贩卖毒品的事实,故该节指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1.7509克;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予以容留,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涔潢、兰廷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27.797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缪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7.7977克;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予以容留,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少平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缪彬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少平具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从被告人黄少平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数量,鉴于其自身具有吸食毒品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查获的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涔潢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涔潢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涔潢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兰廷贵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缪彬具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少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涔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兰廷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缪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没收财产款、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涔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兰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缪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黄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50元;扣押于福安市公安局的甲基苯丙胺50.7509克、小型电子称1台、自制溜冰壶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焕周人民陪审员  吴仲斌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浩宁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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