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绍涛与徐先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绍涛,徐先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曹绍涛,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先运,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绍涛与徐先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15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先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2执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及迟延利息,执行中徐先运未履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