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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长喆与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喆,胡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298号原告:赵长喆。被告:胡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喆诉被告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长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长喆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