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长喆与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喆,胡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298号原告:赵长喆。被告:胡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喆诉被告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长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长喆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