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赖岸如与陈惠英、陈添财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岸如,陈惠英,陈添财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岸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惠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添财。再审申请人赖岸如因与被申请人陈惠英、陈添财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16民终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赖岸如申请再审称:一、涉案通道是再审申请人一家人日常生产、生活的唯一通道,对此原审法院已经进行了现场勘查。二、涉案通道所占用的土地是双方当事人所在村集体所有,事实上是再审申请人长期占用并使用土地,二审判决认定两被申请人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不当。三、涉案通道是历史形成,二审判决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补充说明》为证据,认定通道是约定形成与事实不符,且再审申请人自《补充说明》生效后至今也已使用十七年之久,而两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均无异议,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使用情况,涉案通道已属于历史形成的通道。四、两被申请人侵害再审申请人的相邻通行权的事实客观存在,且两被申请人另行开辟的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正常通行。综上,再审申请人赖岸如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通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焦点在于两被申请人行为是否影响再审申请人赖岸如的正常通行。根据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为解决再审申请人赖岸如的通行问题,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10月、11月在当时管理区的主持下,两次订立协议,协议确认再审申请人赖岸如使用两被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通道,且协议约定了使用时间等内容,应当说涉案通道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形成,而非历史形成。同时,根据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两被申请人建好围墙后另留有一条1.25米宽的道路供再审申请人赖岸如通行,且该通道与双方在《补充说明》中对通道的约定也基本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两被申请人已为再审申请人赖岸如的通行提供了必要的便利,再审申请人赖岸如的基本通行权已得到了保障。对再审申请人赖岸如提出的再审请求,本院评析如下:1、涉案通��的土地使用权属问题。从双方当事人1996年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分析,两被申请人对原通道部分的土地应当享有使用权,否则再审申请人赖岸如无须在原管理区的主持下与两被申请人订立协议,并向两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原二审判决据此确认两被申请人对涉案通道土地享有使用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赖岸如提出其是涉案通道土地的使用权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两被申请人是否侵犯再审申请人赖岸如通行权问题。因涉案通道并非规划区域,两被申请人在合理使用其享有使用权土地的同时,为相邻的再审申请人提供了保障基本通行的便利,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依法并未构成侵权。3、现1.25米通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赖岸如认为现通道存在安全隐患,其本人作为通道的使用人,为保障安全通行,再审申请人可自行构筑安全设施。综上,再审申请人赖岸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赖岸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婷芳代理审判员 邓春柳代理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樱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