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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彭稳华与徐自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稳华,徐自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136号原告:彭稳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自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129号。负责人:姓名不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稳华与被告徐自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彭稳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稳华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