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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焦作韩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韩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新德,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381号原告焦作韩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忠午,该公司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郭淑霞,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德,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春生,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哲卿,该公司科长。委托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作韩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焦劳人案仲字(2016)第06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原告焦作韩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新德、第三人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张新德对焦劳人案仲字(2016)第06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在本院立案前于2016年7月4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已在本院立案前立案。本院认为,因该案在本院立案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故该案应当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