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5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明瑞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410号罪犯陈明瑞,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明瑞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4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明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明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明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