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文科。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容奇。本院在执行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1515757.56元及利息。诉讼费19358元。在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执行标的、诉讼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分三期执行。8月13日执行200000元;9月15日执行600000元;下余款项于10月15日执行完毕。现首期200000元已执行到位,申请人已领取。下余案款履行期限未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