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萃文,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某:1.归还其76047元;2.偿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107000元;3.将应当承担的女儿抚养费22400元支付给其;4.支付应当交给其的生活费25800元(自2000年1月至2010年9月,每月200元)。以上合计231247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5.并由白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豫1103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银娣,被上诉人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萃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笑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