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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童科与龙志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科,龙志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童科。被执行人龙志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科与被执行龙志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志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江涛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