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童科与龙志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科,龙志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童科。被执行人龙志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科与被执行龙志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志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江涛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