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张美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张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1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2150K。负责人方宏义,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晓华,女,1971年3月9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美华,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美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信用卡逾期本金及利息64062.32元。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7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