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高宪增与时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宪增,时光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19号原告:高宪增,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时光远,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高宪增与被告时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宪增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宪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宪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宪增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其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