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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黄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阳,男,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镇邦路。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1年9月14日被汕头市原升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实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粤0511刑初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黄阳,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黄阳从广州带两包共重约20克甲基苯丙胺窜到汕头市乌桥同福里,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路。当晚,李某路携带向被告人黄阳购买得的二包甲基苯丙胺窜到汕头市二马路337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缴李某路携带的向被告人黄阳购买的二包甲基苯丙胺。经鉴定,上述二包甲基苯丙胺净重23克。同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乌桥同福里抓获被告人黄阳时,现场缴获其海洛因1.6克。同日,被告人黄阳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被告人黄阳二次窜到汕头市长平路与龙眼路交界处,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二次共1克,得款130元。2015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眼路某酒店抓获被告人黄阳时,现场缴获其甲基苯丙胺28.2克。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汕头市公安局永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材料,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4)12101号、1210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人李某路、黄某、陈某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阳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2克、海洛因1.6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上诉人黄阳上诉提出:1、公安人员缴获李某路的2包毒品冰毒不是其的。2、其给黄某的二次毒品并没有收他的钱,故不是贩卖毒品。3、原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黄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阳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上诉人黄阳所提的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李某路、黄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购毒人员李某路、黄某的证词、上诉人黄阳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以及侦查人员现场缴获的毒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黄阳将毒品冰毒分别贩卖给李某路、黄某的事实。故上诉人黄阳的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黄阳所提的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黄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幅度内量刑,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量刑十五年是适当的,故上诉人黄阳所提,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家强审判员  张章宜审判员  江炯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蔚星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