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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执异4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继武,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曲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燕,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进,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信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燕、王进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下称刘家庄村委)对本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燕名下的林权一宗并以该执行标的抵顶债务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家庄村委称,刘燕名下的该宗林权总面积为704.1亩,共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二部分面积为240亩的林地所有人为异议人。(2012)泰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告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燕抵押的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林权证林木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定书查封的是“林权及附属苗木”,两者存在很大不同,根据林权证记载,林地分为四种权利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根据涉案林权证记载,涉案林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刘家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刘燕、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刘燕、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刘燕,(2012)泰商初��第6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分析以及该判决第二项,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仅是对林木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判决对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的林权证表明,涉案的林地为防护林,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防护林是不得转让的。法院的判决及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申请执行人泰信典当公司答辩称:1、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林权抵押的法律规定。(1)异议人引用的有关《森林法》第4条、第15条、《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都是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性规定,而均未规定林木、林权不能抵押。(2)而《物权法》第179条、《担保法》第33条都对抵押和抵押权���以抵押物优先受偿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答辩人的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受法律的保护。(3)根据林权证记载,涉案的林木,主要树种为板栗,实际为生产果品的经济林,并不是防护林。《森林法》对经济林的抵押转让无任何限制性规定。2、本案不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1)涉案林木的所有权独立存在,并已作了抵押登记,原告是否解除土地租赁补偿协议,均不影响涉案林权的所有权性质和抵押的合法性。(2)原告与刘燕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刘燕交的是土地租赁费,而不是土地承包费,因此,本案不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而应受《土地管理法》的调整。(3)涉案林权的转移,是司法强制执行的后果,不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具有国家法律强制力,原告与刘燕的内部土地租赁关系,不能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即使当事人违反,也不产生对民事行为无效的效力。本院查明,原告泰信典当公司与被告刘燕、王进典当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5月24日,本院查封被告刘燕、王进在泰安市岱岳区林业局登记的林权证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林权,面积704.1亩林权及附属苗木。2012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12)泰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原告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燕抵押的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林权证林木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2)泰执字第143恢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燕名下的林权一宗,证号: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面积704.1亩林权及附属苗木。2015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泰执字第143恢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将被执行人刘燕名下的林权一宗【证号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面积704.1亩林权及附属苗木】作价23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债务232万元。(该宗林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2、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另查明,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林权证记载,座落于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王士店村村东山464.1亩防护林,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夏张镇王士店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刘燕,林种为防护林;座落于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刘家庄村村北240亩防护林,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夏张镇刘家庄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刘燕,林种为防护林。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院处置涉案执行标的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林权证记载,涉案林权登记为防护林,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防护林是禁止转让的,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判决原告泰信典当公司对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林权证林木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本院的查封、拍卖标的为证号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面积704.1亩林权及附属苗木,除苗木外,本院处置林权证登记的其他权利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执行行为应予撤销。因本院是将泰岱林证字(2009)第XX号,面积704.1亩林权及附属苗木整体拍卖,无法将林权与苗木分割,应将包括拍卖涉案林木在内的执行行为一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本院(2012)泰执字第143恢18号执行裁定;2、撤销本院(2012)泰执字第143恢113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薛 茜审判员  张英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珠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