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697号原告:秦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