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兰溪市创元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陶运祥、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073号原告兰溪市创元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陶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金兰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溪市创元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陶运祥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5.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4675元、执行费79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07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