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710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高丽芬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英,高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英,女,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丽芬,女,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水岸国际小区。本院在执行李玉英申请执行高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英与被执行人高丽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乌力吉图审判员 胡 晓 滨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