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正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481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马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8月刑满释放。2009年5因贩卖毒品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2月份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刘自奇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1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认罪的从轻情节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的酌情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情节。判 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张思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