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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闫××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875号原告:闫××,农民。被告:王××,农民。原告闫××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闫××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