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闫××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875号原告:闫××,农民。被告:王××,农民。原告闫××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闫××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