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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与张志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张志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民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西外环全优农资市场*****室*楼。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俊丽,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宏,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XX珍,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志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俊丽,被上诉人张志宏及其委托代理人XX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经他人介绍到原告处从事码垛工作。2015年11月12日,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受伤,于2015年11月20日入院治疗15天。后被告向昌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其与被申请人(本案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昌市劳人仲字(2016)第3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对劳动关系成立作出规定,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义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述规定是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原告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为适格劳动者,且被告在原告处从事码垛工作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本案被告于2015年11月2日到原告处工作,即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请求成立,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张志宏与原告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未聘用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单位工作,被上诉人多次到上诉人单位玩耍,上诉人单位多次进行劝阻,隔三岔五找张仁智玩耍导致在车间打闹至被上诉人受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张志宏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录音资料一份,用以证明一审中的张建秀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其在仲裁阶段与一审时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此次证言证实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张志宏经质证,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录音中的内容恰恰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时受伤。本院对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志宏在上诉人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从事码垛工作的事实清楚,且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而码垛工作亦是上诉人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本案上诉人昌吉市农奥种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与被上诉人张志宏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岳清文审 判 员  李建萍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