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东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东立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秉贵、淳晓娟、谢强、黄萍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德阳东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东立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秉贵,淳晓娟,谢强,黄萍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506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被执行人:德阳东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东立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秉贵。被执行人:淳晓娟。被执行人:谢强。被执行人:黄萍蓉。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德阳东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东立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秉贵、淳晓娟、谢强、黄萍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8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淳晓娟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萍蓉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