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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文顺与吴发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发末,张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发末(吴发来),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富彦,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顺,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灵霞,系张文顺所在村委会推荐人员。委托代理人吕焱,系张文顺所在村委会推荐人员。上诉人吴发末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吴发末。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