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文顺与吴发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发末,张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发末(吴发来),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富彦,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顺,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灵霞,系张文顺所在村委会推荐人员。委托代理人吕焱,系张文顺所在村委会推荐人员。上诉人吴发末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吴发末。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