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应兰、周文芳等与彭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兰,周文芳,何正霞,刘廷廷,刘建,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刘应兰。申请执行人周文芳。申请执行人何正霞。申请执行人刘廷廷。申请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彭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海因犯聚众斗殴罪正在服刑期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任洪伟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