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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学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学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751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红,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学华,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学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