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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7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厉立群、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厉立群,陈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326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代表人:娄卫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立群。被告:陈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厉立群、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厉立群、陈丹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告厉立群、陈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6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