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日照市玛雅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在江,战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被执行人:日照市玛雅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在江。被执行人:战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玛雅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在江、战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2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1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562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存款及财产,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玛雅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在江、战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