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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邵进倩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进倩,沈阳市房产局,谢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6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进倩,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号。原审第三人谢楚,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再审申请人邵进倩因诉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终字第3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邵进倩申请再审称:(2006)和行初字第177号案件是其在主审法官欺骗下撤诉的,其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父亲邵菊春的,被申请人的初始登记丢失导致房产档案无法找到,谢晓瑞取得产权证书作假,故请求撤销沈阳市中级法院(2015)沈中行终字第333号行政判决,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行初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父亲就案涉房屋的登记行为和变更承租人的行为均提起过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已针对上述行为作出生效裁判,本次诉讼系针对上述行政行为救济的衍生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邵进倩的诉讼请求的结果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2006)和行初字第177号案件是其在主审法官欺骗下撤诉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邵进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进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宗 程代理审判员 齐 东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