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岩的帕与被执行人岩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的帕,岩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岩的帕,男。被执行人岩佤,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岩的帕与被执行人岩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岩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岩的帕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000.00元,被执行人岩佤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380.00元,合计:32,68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岩佤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岩的帕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执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岩温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