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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侯明仙、张重媚与张向贵、张学敏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明仙,张重媚,张向贵,张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申41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明仙。委托代理人赵世刚。委托代理人钱固民。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重媚,系侯明仙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向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敏。申请人侯明仙、张重媚因庄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侯明仙、张重媚申请再审认为:张向贵、张学敏找张向富协商,达成了拔户协议。答应另划一院庄基,并给申请人家围起来,并向张向贵、张学敏多年催要解决申请人家庄基问题,两被申请人也承认所占庄基为申请人所有,故请求两被申请人返还上诉人家庄基地,解决申请人的住宅问题。经审查认为:张向富与张向贵、张学敏签订协议中未约定拔户后两被申请人应解决申请人庄基地问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不可能另取得庄基。两被申请人系本村村民,其对庄基依据协议取得使用权,现申请人要求两被申请人返还其庄基无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侯明仙、张重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宇 关注公众号“”